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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研发资金可参股创投基金 鼓励投资初创企业

发布者: 北京盛元丰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09-11-30 17:26:12  访问次数: 371

 

国家产业研发资金可参股创投基金 鼓励投资初创企业

发布时间: 2009-11-30 9:59:00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6日发布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发改委、财政部将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在激励机制上,最高可以让渡出50%的增值收益给创投管理机构。记者了解到,目前已有七省市20个基金成立,募集资金9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注资10亿、地方政府10亿、社会募集70亿。这些资金将投向新兴战略性产业。

  深创投北京公司总经理刘钢对上海证券报表示,这是对《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等创投引导基金文件的延续、细化和深入,它的创新之处在于大大拓宽了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利用渠道。

  “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原有国家发改委高新技术产业司参与管理,原是通过专家评审和拨款方式来下发给企业,现在进行了创新,在国家创投引导基金制度平台搭建完毕的背景下,通过参股优秀创投基金,扩大了利用渠道。”刘纲说,“这一个非常正确的方向,政府资金如果直接拨给企业,政府要承担判断企业好坏的责任,而企业的好坏很难由政府指定的专家小组通过几次评审得出结论,现在拨给创投公司后,创投公司可根据商业投资规则选择优秀企业,更大程度地利用了专业投资人的水平和眼光去选拔优秀创新型企业,使得政府研发资金配置更加有效率。其次,有风险防范的好处,也可以规避专家评审、政府拨款过程中的个人道德风险。”

  《通知》表示,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在资金来源上,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境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基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

  在管理上,坚持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基金中国家出资部分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设立程序为:基金管理团队和股东研究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实资金。基金设立的基本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并提出申请国家投资的资金额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复核确认基金章程、出资金额及受托管理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和程序拨付国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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